匯兌損益 個人企業都要申報

2016-08-24 02:45:43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近日新台幣匯率波動大,若民眾個人有匯兌利得應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若是匯兌損失可與當年度其他財產交易所得互抵若當年財產交易所得不足抵稅權可保留三年,若是海外的財產交易則只限當年度扣除

新台幣匯率近來出現較大波動,財政部提醒,無論企業或個人出現匯兌損益均需申報,個人有匯兌損失可減稅,一般財產交易可在交易後三年抵稅,海外交易抵稅則只限當年度。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操作外幣利得,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若實際發生匯兌損失,可以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抵,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但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於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此外,若是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在基本所得額要點規範之下,只限當年度抵稅。

企業抵稅部分,則是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包括兌換盈益、兌換虧損的規定計算。官員舉例說,若以一般正常營業公司盈利100萬元,若外幣交易獲利10萬元,以110萬元乘以營所稅17%課稅,反之則以90萬元計算,且應列當年度兌換損益。

個人部分未申報當心遭罰,官員舉例,甲君於2013年間以新台幣1,000萬元兌購美元,並辦理外幣定存,於2014年間將美元本息全數兌換成新台幣計1,076萬元。甲君買賣美元獲利分為定存利息收入22萬元,及因買賣匯差產生的匯兌利得54萬元。

就利息收入部分,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後,甲君已連同當年度各類所得一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屬匯兌利得部分,因不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的所得,銀行不會幫甲君計算所得也不會辦理扣繳,導致甲君誤以為不用申報,而漏報該筆所得,遭補稅處罰。

若個人2016年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外幣損失150萬元,可相互扣抵後,超出財產交易所得的50萬元部分,也就是2019年以前抵稅。

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191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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