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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勝誰敗?彰銀釋股案判決主文出爐

2016-04-27 12:04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台新金控告財政部並索賠165億元損失案,台北地今天宣判,判決主文指出,「確認兩造間以被告在原告仍屬彰化銀行最大股東之期間內,不得妨礙原告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為內容之契約關係存在,至於台新金向財政部求償部分,判決則駁回台新金之訴。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院新聞稿的結論說明,財政部於二次金改期間,以2005年7月5日新聞稿及2005年7月21日函文,對彰銀2005年增資案之潛在投資人表示,一、投標人得標後,將可成為彰銀最大股東,財政部同意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彰銀經營權、二、財政部同意於彰銀2005增資案完成後,將彰銀經營管理權,移轉予得標投資人主導;三、彰銀於投資人得標後所召開之第21屆股東會,財政部同意得標投資人取得8席董事、3席監察人,即過半之董監席次,並於該次股東會開會前,先提供董事2席、監察人1席由得標投資人推薦之人擔任;四、投資人得標後,在仍屬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所持公股無論有無釋股,都不會以所持股權妨礙得標投資人主導彰銀經營權之地位

新聞稿指出,財政部顯係欲以上述條件,換取投資人標購彰銀增資案之股份。因此,財政部之上述新聞稿與函文,已共同構成財政部對潛在投資人所為之要約。而台新金在此情況下以每股26.12元(彰銀所訂底價每股17.98元)、總價365.68億元,即溢價114億元之價格,標購章銀增資案全部股權,係含有換取財政部上開要約所列條件之意思

故台新金標購彰銀增資股份行為,應屬對財政上述要約所為之承諾。則財政部與台新金間,已因財政部為要約,台新金為承諾,而成立以財政部上述要約為內容之契約。而歸納財政部就此契約,對台新金所負的義務,主要為:一、移轉彰銀經營權予台新金,二、彰銀第21屆股東會改選董監前提供董事2席、監察人1席由台新金推薦之人擔任,三、第21屆股東會改選董監時,由台新金取得8席董事、3席監察人,三、在台新金仍屬彰銀最大股東期間,不能以所持公股股權妨礙台新金之經營權主導地位。而其中一、二、三項義務,性質上為一次性債務,並均經財政部履行而消滅

又其中第四項不作為義務,係屬繼續性契約性質,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為止,財政部仍負有該義務,因此台新金據以請求確認兩造間有以該義務為內容之契約關係,為有理由。至於台新金指稱財政部違反該義務,並據以要求財政部負違約責任,而先位訴請財政部改派台新金推薦之三人擔任彰銀第24屆普通董事,及備位請求財政部賠償台新金因喪失彰銀經營權所受之165億5800萬元損害部分,則因台新金在彰銀第24屆股東會選任董事時,以其股權控制實力,本不足以當選過半數即5席以上之董事席次,自無從指稱係因財政部違約才導致其未能取得過半數之董事席次,再據以要求財政部負違約責任,改派其所推薦之三人擔任彰銀之董事,使其得以取回彰銀之經營權。

因此,台新金請求確認兩造間有以「財政部在台新金仍屬彰化銀行最大股東之期間內,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為內容之契約關係存在部分,尚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請求財政部改派台新金推薦之三人擔任彰銀第24屆董事,及請求財政部賠償165 億5800萬元本息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http://udn.com/news/story/6/1656856

 

彰銀案宣判 台新金:經營權勝訴

2016-04-27 22:31 中央社 台北27日電

針對彰銀案判決結果,台新金控表示,財政部過去一直主張與台新金控沒有契約關係或經營權僅限一屆,經台北地院判決契約關係確實存在且持續有效。台新金控認為,此部分應屬台新金控勝訴

對於部分媒體報導財政部宣稱在彰銀案取得「部分勝訴」,台新金控發言人林維俊表示,財政部過去一直主張與台新金控沒有契約關係或經營權僅限一屆,案經台北地院判決契約關係確實存在且持續有效,未來財政部也不得妨礙台新金控取得彰銀經營權,此部分應屬台新金控勝訴。

至於台北地院提到不必改派董事及賠償,林維俊說,這部分本係契約確認之訴的附帶訴求,並非訴訟的核心。

?林維俊指出,向政府提起訴訟為民間企業無奈且十分不得已的做法,財政部公然毀約,強奪於其公告、公函中明確承諾移轉給台新之彰銀經營權,已損害政府信譽。

他並表示,民間企業本應期待「政府對於自身公告、公函誠信履約」,竟然需要耗費如此龐大的司法資源才得以確認,台新金控深感沉重及感慨,也為台灣的投資環境感到憂心。

http://udn.com/news/story/6/1658259


台新金:法院判決確認標售彰銀契約有效性表欣慰

2016年04月27日14:53 (林潔禎/台北報導)
     
法院今日對台新金狀告財政部進行一審宣判;台新金發表聲明指出,台北地方法院今日判決確認台新金與財政部間契約關係存在,足證本公司依據2005年公告及公函而主張與財政部間具有民事契約關係為有理由,對此部分台新金表示欣慰。

台新金解釋,財政部2005年公告已明載「財政部同意支持所引進之金融機構取得彰化銀行經營權」、2005年公函並載有「增資完成後,經營管理權移由該策略投資人主導」、「本部持股在未出售前,如得標投資人仍為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得標投資人主導該行經營權之政策」。
 
惟財政部於彰銀第24屆董事改選時,不只未依約積極「支持」本公司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反而違約提名4席普董候選人、促使泛公股加碼持股彰銀、委託16家券商強力徵求委託書,並將財政部所持有及所得控制之股權採平均配票方式而當選4席普董,致「妨礙」台新金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
 
台新金強調,可見財政部不但已違反契約,且已違反台北地院判決主文所稱「不得妨礙原告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
 
台新金強調將在收到判決書後進行研議妥適方案,以繼續維護全體股東及公司的權益。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427/848003/


5訴求爭奪彰銀 法官:台新金1勝4敗

2016年04月27日13:51 (劉志原╱台北報導)
      
台新金爭奪彰銀經營權,控告財政部違約並求償165億元,台新金要求財政部遵守四個約定,第一是財政部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第二是將彰銀經營權移轉給台新金主導,第三是讓台新金股得彰過半董事席次,第四是在台新金仍是彰銀最大股東時,不妨礙台新金取得台新金對彰銀的主導地位,否則就賠165億,台北地院今判台新金1勝4敗,台新金僅有第四項訴求獲勝訴,對於彰銀經營權現況,目前並不會有影響。

 
合議庭認為經營權只有一個,不第一至第三項關於經營權的移轉,屬於「一次性」,而財政部已在2005年彰銀第21屆董事會中履行完畢,讓台新金取得彰銀董事過半席次,僅剩第四項約定「在台新金仍是彰銀最大股東時,財政部不妨礙台新金取得台新金對彰銀的主導地位」具有「繼續性」,判財政部應遵守,但前提是台新金要先在彰銀股東會中靠自己股權實力取得過半董事席次。
 
但目前台新金並無法在彰銀股東會中取得過半的董事選舉權,也無法證明財政部發動泛公股加碼買彰銀股票或大樓徵求委託書,導致台新金失去彰銀經營權,法官因此認定,台新金無權要求財政部賠償165億,駁回台新金求償的要求。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427/847946/

 

彰銀案判決看不懂? 市場人士這樣解讀

2016年04月27日12:48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從2005年台新金以365億元成彰銀最大股東後,今天法官一審宣判,究竟台新贏了,還是財政部贏了?各有解讀。但市場普遍認為,法官的判決是「維持現狀」,將問題丟給了新政府林全內閣

 
法官今天判決,財政部應該遵守當年「入股即主導經營權」的契約,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回經營權,外界認為,台新金在意的兩件事,1是2005年契約有效性,2是拿回2014年經營權,依照法官的判決,台新金前者贏了,後者沒拿回來,「一輸一贏」。
 
市場人士說,台新目前持股22.5%,財政部直接擁有12.19%股權,而其他泛公股包括一銀、國發基金、台酒公司等共持有彰銀7.02%股權,合計財政部可掌控的泛公股持有彰銀的股權共19.21%,將近2成。
 
過去彰銀董改選,都是兩造協調出來和平共處,但前年彰銀董監改選,財長張盛和一聲令下收購委託書,讓財政部加計委託書的投票權高達48%,依照法官的判決結果,市場人士解讀,意味著「2005年契約有效,但大家別再爭2014年選舉結果了,明年大家就各自憑本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427/847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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