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高舉輕放!帳列不算、分配才計入

2016-11-13〔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反避稅子法規出爐!據了解,做為反避稅條款子法規的「受控外國企業(CFC)適用辦法」及「實際管理處所(PEM)適用辦法」最快於一週內公告。其中,CFC制度免稅門檻將訂為年度盈餘七百萬元,企業最關注的海外投資認列時點,最終則拍板於海外控股公司實際分配到投資收益時才認列,大大降低反避稅衝擊。

據指出,子法規定,CFC的豁免門檻一為具有實質營運活動,在認定上須滿足有固定營業場所、僱用員工經營業務,以及當年度消極性所得(權利金、股息、股利等)低於營收淨額或非營業收入總額的十%兩條件二為企業於海外所有的CFC,總計年度盈餘在七百萬元以下。會訂在七百萬元,主要是取各國豁免門檻平均數。

至於企業最關注的海外投資收益認列時點部分,本來有兩方案待選,一是按財務會計準則,在CFC帳上認列時就課稅,二是在CFC實際獲配到投資收益時再認列。不具名會計師表示,若採用方案一,反避稅一上路就將立即對企業產生巨大影響,因為只要CFC轉投資公司有收益,即使收益還沒分配回CFC,國內母公司就得繳稅,對企業稅負及資金運用產生衝擊;這也是當時反避稅條款一出,造成企業擔憂的主因。若採方案二,企業一定程度上還可控制課稅時點及金額,使之符合集團資金調度需求,衝擊較小。

兩方案擇一 衝擊小者出線

據表示,考量業者偏好及資金運用需求,子法最終也拍板採用方案二,在轉投資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分配投資收益給CFC時才課稅。舉例來說,國內公司A在維京群島設立了受控外國公司B,藉由B公司轉投資中、美等地,當年產生兩千萬元銷貨利潤、兩千萬元權利金收入、兩千萬元利息收入及四千萬元美國投資收益,總計一億元。

採用拍板的方案二認列,其中四千萬元投資收益,可等轉投資的中、美國公司決議分配給B公司時,才需併入A公司營所稅課稅;若未分配,則A公司當年度可扣除這筆收益,以六千萬元併入母公司投資收益課稅。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051367

 

盈餘藏租稅天堂 須課稅

2016-07-13〔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反避稅條款」,未來國內企業在租稅天堂的關聯企業,只要沒實際營運、年度盈餘高於一定程度,都將被視為國內母公司的「受控外國公司(CFC)」,須併入母公司營業所得課稅

早在第八屆立法院,行政院就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將「反避稅條款」送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也在二○一三年四月一日審查通過,朝野均無異議,但國民黨團卻在二○一三年五月七日的立法院會,拉下即將二讀的草案。在整整第八屆立法院任內,國民黨團不但阻止民進黨團將「反避稅條款」列案,更從未為此召集過任何一場協商。

第九屆立法院開議後,爆發巴拿馬文件揭露全球政商權貴透過境外公司避稅醜聞,行政院才趕於四月二十八日通過「反避稅條款」,經財委會六月八日初審通過,昨迅速完成三讀。

新法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質管理處所(PEM)」課稅制度。在實質管理處所部分,主要針對實際由國內企業主導、但名義上假借境外租稅天堂空殼公司營運的企業,若被認定PEM在台,就得比照國內營利事業方式課稅。但須同時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三要件,國稅局才能追稅。

子法出爐 才訂施行日期

不過,實際生效日還要等行政院訂定子法,並評估國際間遵照「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情形後,才會訂定施行日期。

至於「實際盈餘」之定義,財政部長許虞哲指出,未來會在子法規中明訂,並參照世界各國的作法,目前美國為三千多萬元、中國二千多萬元、南韓六百多萬元、德國二九九萬元、英國二三二萬元、加拿大十二.五萬元。未來訂子法時,一定會與民間溝通,聽取意見後也可滾動修正。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01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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