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庫藏股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 以浩鼎(4174)為例
由浩鼎(4174)的重大訊息,我們知道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及買回區間價格(元):348.00~933.00,直覺會把預定買回股數x區間價格上限,當作「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其實這是很大誤解,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其實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股份之買回)規定,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來計算的。
第二十八條之二(股份之買回)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
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
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
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之程序、價格、數量、方式、轉讓方法、及
應申報公告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
理變更登記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
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
利。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該公
司其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
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第一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
買回股份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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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看的是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的第二條中的附件表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申報表(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適用)的說明來計算的。
公式如下
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 = 保留盈餘+已實現資本公積 - 已決定分派盈餘(尚未分派) - 特別盈餘公積
了解計算方式後,計算就很簡單了,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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