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4月外銷訂單金額374.1億美元,為歷年單月次高水準,較上年同月增加34.5億美元,年增率10.14%(若按新台幣計算,年增率為1.27%);如與上月比較則減少15.8億美元或減4.06%,經季節調整後則減1.61%。就本月接單貨品觀察,以資訊與通信產品較上年同月增加9.8億美元或增12.17%影響最大,主因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接單持續暢旺;其次為電子產品,較上年同月增加5.9億美元或增7.20%,係因積體電路製造、封裝測試、電路板與被動元件等電子零組件表現亮麗;而機械產品則因歐美市場需求持續增溫,致較上年同月增加5.1億美元或增39.59%。累計100年1至4月外銷訂單金額達1,397.2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加136.0億美元或增10.78%。
發布日期:100年5月20日
【認識外銷訂單調查】
資料來源:
http://2k3dmz2.moea.gov.tw/gnweb/Investigate/wFrmInvestigate.aspx?id=INVESTIGATE_01【認識外銷訂單調查】
資料來源:
一、法令依據
依據統計法第三條及統計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三十七條之規定辦理,為我國十年長期統計發展計畫項目之一。
二、查編目的
各外銷廠商承接貨品訂單額度,迅速反映各類貨品外銷景氣之消長情勢,供政府部門適時輔導產銷與調整經貿決策,以及工商業者調節產銷計畫,共同採取因應措施之參據。
三、外銷訂單範圍凡在台灣地區以下列各種訂貨方法均屬之。
1. 若以信用狀L/C、付款交單D/P或承兌交單D/A為訂貨方式,則分別以其金額列入。
2. 有關電話商談、電報信函、書面約定或當面接洽之訂貨方式,亦應將其金額列入,但事後所開之L/C不必重複列報。
3. 運往海外關係企業之原材料、半成品、製成品亦應列入。
4. 如有間接外銷者,僅將須由貴公司名義出口之外銷接單金額列入表內。
四、調查方法及日期
本調查以通信調查法為主,兼採訪問調查法為輔,每月調查一次,規定於每月五日以前由外銷廠商填報上月份「外銷訂單快報」;但對逾期未填報者,則採電話催詢及訪問調查收回,並經嚴密審核後,始行統計列表。
五、調查項目
1. 外銷訂單金額:按接單地區別及貨品類別,分別調查各外銷廠商當月接受訂單金額。
2. 本月接單之生產方式:包括國內生產、海外生產、國內海外均有生產共三問項,用以瞭解廠商在接單後之生產方式。有關電話商談、電報信函、書面約定或當面接洽之訂貨方式,亦應將其金額列入,但事後所開之L/C不必重複列報。
2. 本月接單之生產方式:包括國內生產、海外生產、國內海外均有生產共三問項,用以瞭解廠商在接單後之生產方式。有關電話商談、電報信函、書面約定或當面接洽之訂貨方式,亦應將其金額列入,但事後所開之L/C不必重複列報。
3. 下月較本月份接單增減情形:用以預估廠商未來接單之變化。
4. 較上月之增減原因:共計9個增加原因及9個減少原因提供勾選,以瞭解接單增減原因。
5. 透過網路下單的比率,用以瞭解廠商電子化之程度。
4. 較上月之增減原因:共計9個增加原因及9個減少原因提供勾選,以瞭解接單增減原因。
5. 透過網路下單的比率,用以瞭解廠商電子化之程度。
六、抽查方法
凡在台灣地區於上年外銷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外銷廠商,全部抽選為調查對象;其樣本已具充分代表性。
九、結果表式
本調查除按貨品別、地區別之接單金額做交叉陳示外,並按各調查項目建立歷年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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